一个从来不是推荐且引起硝烟一片的“隐患”,可能都错过的!送昨日308条清单
PART A 引子
曾经有若干同仁讨论过,可以不可以用天然气替代乙炔进行气割、气焊?
相当一部分同仁提出这样的做法有问题、不规范、是隐患、有风险,同意这样做法的一部分同仁以讲经济效益的居多,显得相对弱势;但其实这是一个老话题了,鉴于曾经有若干专家把液化气加氧气进行动火作业(甚至没有考虑到距离)视为重大事故隐患,今天我们再启这个议题。
特别说明:以下文章中“事故隐患”与“隐患”通用,随便说啥都是指法律法规指的“事故隐患”。
1.左图存在不存在风险?
2.左图存在不存在隐患?
3.右图存在不存在风险?
4.右图存在不存在隐患?
把所在都判断成“”不”的,不建议看下文!
PART B 答案(可能是正确的,笔者观点)
1.左图存在风险……
2.左图可以确定为隐患……
3.右图存在风险……
4.右图不是隐患……
PART C 依据
1.隐患部分
乙炔加氧气的动火作业,GB30871-2014之5.2.9及AQ3022-2008之5.1.12,两气瓶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.1m。
液化气加氧气的动火作业,没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标准、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确定距离。
综上所述,按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的第3条,可以做出一个基本判断,在不考虑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之下,乙炔加氧气动火作业,间距不足5米是隐患;同理,液化气加氧气动火,间距不足5米不是隐患;液化气加氧气作业一样没有任何依据可以确定为隐患,更何况是无中生有的-重大隐患。
2.风险部分
这部分我们用图说话,这个是中国生产的双气瓶车,可以不可以把乙炔和氧气放在一起进行动火作业?
笔者的答案是:在中国不可以;在美国、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,这个可以有。
但是,当介质从乙炔变为液化气的时候,现有的科研成果、课题、实践已经证实了这个在工艺上能满足气焊、气割的质量要求,这个做法安全方面最大的区别在于液化气的燃烧值低些,风险更小了!
PART D 拓展
其实无论GB也好,AQ也罢,关于这个距离的条款都是强制部分之中,AQ之中的5.1部分、GB5.2部分全部是强制的,但是都是关于乙炔加氧气的动火作业。当然,这个标准是关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。
PART E 结论
液化气加氧气进行动火作业是可行的,其风险程度小于乙炔加氧气(不能再低调地说,没有任何合法的证据显示不可行);乙炔加氧气动火作业间距必须大于5米是国标、行标的强制性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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